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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支出借贷方向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应税产品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如何掌握?
个税小课堂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篇
某纳税人从事汽车租赁业务,深化改革后,请问该纳税人能政策吗?答:《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汽车租赁业务,属于注释中的现代服务。如果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符合条件,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外籍高管人员,取得国内铁路车票,可以抵进项税吗?
编辑-刘白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