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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_会计学习内容详解第一百三十页详情
1.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转登记日当期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律计入 应交税费 待抵扣进项税额 核算吗?在18号公告中,对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划分为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发票,以及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发票两类情况,并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中 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 。对于上述规定,有人将其理解为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当期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律计入 应交税费 待抵扣进项税额 核算。这种理解是错误的。18号公告明确限定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方才计入 应交税费 待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当期的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不受影响,依然可以通过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或认证,抵减本期实现销售时产生的销项税额。如果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未在当期申报抵扣,由于转登记纳税人在下期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将采取简易计税方式,此时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没有对应的销项税额抵减,只能计入 应交税费 待抵扣进项税额 核算,等待符合18号公告条件时才可继续抵减。2.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不能开具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的专用发票吗?18号公告明确指出,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由于纳税人身份发生转换,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只能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税务总局规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住宿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征收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18号公告同时规定, 对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 这是为防止由于纳税人身份转换,造成下游无法取得足额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而规定的。为落实上述政策目的,18号公告规定: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因此,转登记纳税人虽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但是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仍然可以开具原本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开具的17%、16%、13%、11%、10%、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信息来源: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相关推荐: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责任编辑:小海鸥 【实务技巧】(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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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工作要求,现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 自2019年1月26日起,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交由我市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征收范围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在本市参保的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全部在职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征收费种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门急诊大额),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大额医疗费救助(养老金中扣缴部分除外),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四、缴费期限 每月26日至次月15日,缴费人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 五、征缴流程 (一)参保登记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市参保的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应到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包括:单位参保登记,单位变更登记,单位注销登记,工伤浮动费率管理,参保人员登记、变动,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等。 (二)申报缴费 每月征期内,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市参保的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由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应缴费信息后,到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手续,通过自主选择签订三方协议、银行临柜、办税服务厅刷卡等方式缴费。 (三)补缴费款 每月征期内,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市参保的所属机关事业单位补缴费,由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应补缴费信息后,到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补缴费手续。 (四)办理退费 本市符合条件需要办理退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市参保的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向主管税务局申请退费,由主管税务局受理、核验,由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退费申请审核并退费。 六、其他 本公告自2019年1月26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 天津市医疗 天津市税务局 和社会保障局 保障局 2019年1月25日 关于《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划转工作,特发布《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相关社会保险费交由我市税务机关征收的范围及时间; 二是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的范围、费种、期限、流程。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26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北京市税务局发文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
编辑-刘白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