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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享受优惠政策是最好的税务筹划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 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 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 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资产总额 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即按照相关会准则和制度编报的当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确定。年度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税收筹划分析 由于小型微利企业没有终身制,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要根据企业当年的实际情况而定。根据政策法律依据,小型微利企业要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一是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二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三是从业人数在一定范围内,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100人。四是资产总额在一定范围内,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它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五是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必须是国内的居民企业。因此,符合以上六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才能享受20%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 基于以上分析,如果一个企业大大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完全可以把该企业进行分立,组成几个小型微利企业,每个小型微利企业经营某一方面的专业业务,可以减轻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负担。但要权衡公司分立所花费的各种成本,如注册费、各种管理费用,与节税效益及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战略,慎重决策。 [案例] 某建筑安装公司主要经营工程承包建筑、安装和各种建筑装饰劳务,2013年度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和装饰劳务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45万,30万,25万。企业有职工人数100人,资产总额为3000万,则2013年度,该建筑安装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为多少?应如何税收筹划? [分析] 1、税收筹划前的分析 根据案例中的情况,该建筑安装公司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为200万 25%=50万元。 2、税收筹划方案 把建筑安装公司进行分立,设立甲、乙和丙三个独立的公司,其中甲对乙和丙实行100%控股,三者分别经营建筑、安装和装饰业务。其中甲、乙和丙三个子公司的年职工人数分别50人,30人,20人。资产总额都各自为1000万元。 3、税收筹划后的分析 根据筹划方案,乙和丙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可以享受20%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基于此,甲、乙和丙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分别为145 25%=36.25万元,30万 20%=6万元,25万 20%=5万元,总的税负为36.25万元+ 6万元+ 5万元= 47.25万元,比筹划前节省50万元- 47.25万元=2.75万元。 4、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企业所得税按月(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预缴时并不能预知全年的实际情况,所以要根据上一年的情况是否认定小型微利企业。尽管预缴时是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预缴,但如果利润多了,或者员工多了,或者资产多了,就不是小型微利企业了,就按25%税率汇算清缴。反之,如果预缴时不是小型微利企业,按25%税率预缴,但利润少了,同时员工少了,资产也少了,汇算清缴时也可以按20%优惠税率。 因此,企业要安排好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要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的临界点。 责任编辑:米粒儿 小型微利企业怎样填写所得税申报表

缴纳养老保险的账务处理是什么?

      1.《》(财税[2005]181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地下建筑纳入房产税征收范围,并按用途实行50%-80%的计算原值的优惠政策,但 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 2.根据新《》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税务总局备案。据此,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起征点进行了确定。如江西省的起征点全省统一为1000元(含)。纳税人(个人,下同)的营业额未达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3.《》(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纳税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同时,《》(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4.《》(财税[2006]186号)明确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5.《》(财税[2006]100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 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高�:笄谑堤寰⒑徒淌⒓拔咝=萄峁┖笄诜袢〉玫淖饨鸷头裥允杖�,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笄诜裆枋┫蛏缁崛嗽碧峁┓袢〉玫淖饨鸷推渌髦址裥允杖�,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6.《》(财税[2007]120号)和《》(财税[2007]121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和孵化器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廉租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的规定;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8.《》(财税[2009]128号),则对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出典房产、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政策进行了重新明确。 责任编辑:派大星 房产租赁中特殊情况的税收处理

      编辑-刘白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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