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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规定,现将四川省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3%执行;其他开发项目根据所属区域,按8%至15%执行(具体执行标准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纳税人已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的企业所得税,其多缴税款可以申请退还或抵减该纳税人2022年度剩余月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2020年第2号)在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四川省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明细表 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6日关于《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及意义 2021年,四川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绿色建筑、生态小区建设有序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毛利额随之下降。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分地区测算的基础上,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授权,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在四川省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分地区计税毛利率 《公告》根据开发项目的类型,区分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和普通商品房等类型,分别适用计税毛利率。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按《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的下限(3%)确定。 普通商品房等类型的其他开发项目根据所属区域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并以附件的方式进行明细列示。例如,位于甘孜州康定市的开发项目,按照10%计税毛利率执行;位于甘孜州其他地区的开发项目,按照8%计税毛利率执行。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避免占压纳税人资金,《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已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的企业所得税,其多缴税款可以申请退还或抵减该纳税人2022年度剩余月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税收征管方式,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按《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2020年第2号)执行。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安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暂停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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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的必要财税条款及注意事项都有哪些?【答案】(1)合同标的额必须为税前金额;(2)预付款及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3)工程施工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4)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间;(5)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支付方式及时间;(6)明确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身份,其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写入合同;(7)必须明确取得发票的类型及时间,是增值税专票还是普票;开具发票的税率、能否抵扣、开具日期、送达期限等内容;(8)合同中加注对供应商提供真实合法发票约束的条款,在合同中明确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假的或虚开的,被相关政府部门查出,一切责任由供应商承担;(9)业务运营过程中,涉及到商务合同的修改、补充等行为,必须做出明确的约定,其对税款、税率的影响,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应一并在合同中做出约定;(10)违约金不要和购买货物数量挂钩。加入实务畅学卡会员,随时随地在线提问,多名财税专家免费极速答疑,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合同签订时都有哪些审核流程?
编辑-刘白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