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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经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宁波市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7月31日起,宁波市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全电发票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其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纳税人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 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 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宁波市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 宁波市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七、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 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八、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九、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本公告自2022年7月3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6日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7月18日起湖北省开展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受票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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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款是指对纳入预算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进行的拨款。拨款分为直接拨款和间接拨款。那么,对于拨款的会计分录该怎么做?拨款的会计分录收到拨款时: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专项应付款是什么?专项应付款是企业的专项资金对外发生的各种应付和暂收款项。如: 购入专项物资的应付货款、应付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应付运输费、应付罚金以及各种暂收的专用款项。为了反映应付、暂收专用款项的增减变动,应设置“专项应付款”账户组织核算。专项应付款或专项暂收款发生时贷记该账户,支付各项应付、暂收款时,借记该账户。贷方余额为专项应付款实有数。在“专项应付款”账户下,应按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户组织核算。在企业内部专项资金与流动资金相互垫支而发生的应付款项,直接通过“银行存款”和“专项存款”账户划转,不在“专项应付款”账户核算。专项应付款特征1.属于企业的负债;2.专款专用;3.不需要以资产或新的负债偿还。锅炉改造完工交付使用如何做会计分录?
编辑-刘白芜